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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考勤管理规定

来源:时间:2018-06-07

一、教职工实行坐班制,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工作岗位者,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,不得旷工。

二、请假手续:请假者要写“请假条”,并按逐级审批的原则,经批准后生效。

三、批假权限:教务科长1天,主管副校长3天,超过3天的由校长审批。

四、教师因事、因病或某些特殊原因,不能按教学计划授课,需要调课或请人代课的,必须严格按照学校《调(代)课规定》的程序和要求进行,否则按旷课处理。

五、教师上课不得迟到、中间脱堂、提前下课、旷课,讲课中禁止接打手机。如有违反,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
教师除认真履行授课义务外,还要按时坐班参加校、科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,因病、因事不能坐班或不能参加集体活动,必须向校、科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
教师及教辅人员应按时参加科务会和教研活动,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。

本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,教务科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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