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规范考试管理,杜绝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的产生,为同学们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塑造完美人格的环境和舞台,参照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2004年5月),结合本校实际情况,特修订本细则。
一、考场纪律
1、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。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。
2、除指定考试用具外,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书包,书籍(含电子字典),笔记,纸张,手机等物品进入考场,如已携带,应主动上交监考教师保管。
3、在考试过程中,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,否则按交卷处理。(特殊情况经监考老师同意,在监考老师陪同下中途短时间离开考场)
4、考生必须按时交卷,不得拖延时间。交卷后,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,不得在场内交谈。
5、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,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物品。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,考生应先举手,等待教师前往处理。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。
6、学生应独立答卷。严禁左顾右盼,交头接耳,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等各种违纪,作弊行为,如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,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,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,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,经教育表现较好,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。
7、根据考试安排表的日程准时到所在的考场参加考试。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,以旷考论处。
8、进入考场必须带好铅笔,钢笔(或圆珠笔),直尺,橡皮等文具,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书包,书籍(含电子字典),笔记,纸张,手机等物品进入考场。
9、考试开始的4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,待考试结束,监考人员收完试卷,点清无短缺后,方能离开考场。试卷和答题纸一律不得带离考场。
二、考试违规行为的界定
考试违规行为包括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的行为;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:
1、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;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,擅自调整座位;
2、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3、在考试过程中旁窥,交头接耳,互打暗号或手势的;
4、开考后,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等(包括计算尺,计算器,笔盒等);
5、开考后或考试结束后,发现抽屉内有书籍,笔记,电子字典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(无论是否已经翻阅,抄录);
6、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7、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;
8、将试卷,答卷(含答题卡,答题纸等,下同),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;
9、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,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;
10、在考场或周围喧哗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;
11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。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:
1、翻看书籍,笔记,字典(含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),手机的(无论放在什么地方)。
2、开考后或考试结束后,发现座位的桌面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(确认为本人所写,无论是否抄录)。
3、开考后在试卷下,文具盒内等位置,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夹带的字条(无论是否已经翻阅,抄录)。
4、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。
5、抢夺,窃取他人试卷,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。
6、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。
7、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。
8、组织作弊。
9、故意销毁试卷,答卷或者考试材料。
10、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,考号等信息。
11、传,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,答卷,草稿纸的(双方同样处理)。
12、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,参考书,笔记。
注:开卷考试时,(1)(3)(4)条除外。
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:
1、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。
2、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。
3、组织团伙作弊。
4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。
三、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
1、立即终止考试,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。
2、违规者的姓名将在24小时内张榜公布。
3、凡有考试违纪行为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4、凡有考试作弊行为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5、凡有考试严重作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6、举报经查实但拒不承认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7、私自涂改成绩或考试后因成绩原因纠缠教师者,以作弊论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8、在参加校级以上组织的考试中,有考试作弊行为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9、正享受奖学金的违纪同学立即终止其奖学金的发放。
10、违纪同学取消本年度所有评优参评资格。
11、考试违纪处理将载入本人档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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